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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和捐卵违法吗

捐卵资讯 2016-09-21 0
代孕和捐卵在我们中国是违法的,但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违反哪条法律,所在在中国属擦边球。
 不过,我国对医疗行业有明确的法规,2001年8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和捐卵违法吗
 在中国,如今每年约有10%~15%的夫妻患有不孕症,每年约有100万人需要经过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她们生儿育女的愿望。其中有一部分只能通过代孕的方式来实现,而对于代孕我国的立法未予以确认,学术界仍存在反对观点,按照反对代孕合法化的理由不同分为三个方面:
 1认为代孕侵犯了他人(代孕者)的人格尊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代孕是代孕母亲在“出租子宫”,子宫成了赚钱的生殖工具,与子宫商业化现象是密不可分的。其实,持此种观点值得推敲。 对于人格尊严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民法学理上认为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换句话说,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社会和他人尊重的统一。可以说,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仅要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还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而在代孕行为中,首先,代孕母亲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从而已经考虑了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其次,法的存在不是禁止自由而是保障自由,只要代求孕者双方出于自愿平等,该双方的代孕合同就应该具有其合法性,其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国家原则上不得对其加以干预,至多是道德范畴讨论的话题,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的问题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整篇文章所讨论的合法化是指无偿代孕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子宫商业化现象的出现,但所谓无偿代孕并不排除就代孕行为而理应获得的补偿费用。
然而,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作为女性公民自然的享有自主支配自己的器官的权利,但是人体器官涉及到社会善良风俗。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能一但涉及到人体器官就“一刀切”的认为是对身体权的侵犯,比如对人体器官捐献、对生育后母亲的胎盘的利用难道都是对身体权的侵犯吗?正如廖雅慈博士所说,“子宫出租”一类的论调其实是带有成见的看法,“我们不会描述一个头脑快捷、能干的董事的工作仅仅是出租他的头脑,模特儿是出租了她们美丽动人的身体为衣架。” 
2认为代孕侵犯了他人(代孕者)的生育权 1968年在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按照《德黑兰宣言》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的涵义、概括,可以推断出生育权包括:决定是否生育子女权、选择如何生育子女的权、获得相关的信息、教育、权。美国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索尔科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受到保护,那么生育方式也应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对代孕的保护”。既然这样,任何人都有生育方式的选择权,而生育弱势群体为了繁衍后代他们别无它法地选择人工方式之一——代孕。笔者认为,急需对代孕予以立法,使其在无偿、自愿的基础上使代孕者能够合法地通过这唯一的方法帮助他人实现他人的生育权。此举措非但不是侵权行为,相反,是代孕者实现助人为乐、高尚风格的途径之一。
 
中国代孕立法的现状我们知道,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二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成为“局部代孕”;三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卯子,第三人代为怀孕,成为“捐胚代孕”。不同情形的代孕和捐卵产生了血缘母亲、代孕母亲、养育母亲可能同时存在的现象,引起了社会伦理、法律、医学等多方面的激烈争辩。在立法上,我国采取了禁止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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