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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技术早已成熟,单身女性为何依然不能合法

生殖技术 2020-01-14 124 佚名

  全国首例未婚冻卵案

  几天前在北京开庭审理

  

  一审结束,徐枣枣接受媒体采访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连日来

  此事在社会上引发很大反响

  

  31岁的徐女士,自称萌生冻卵的念头,一方面是通过了解得知,目前的冻卵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生活在大城市的焦虑,既不想现在就匆忙生育进而影响到职场的发展,也不想将来后悔不早点生育。

  去年,她去北京的一家妇产医院生殖科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相关检查确认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医院表示,未婚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冻卵”手术,不符合原国家卫计委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

  徐女士则坚持认为,作为成年女性,有权利决定冷冻自己的卵子,为未来保有一份生育的可能性。我国早已允许未婚男性出于保健的目的去冷冻自己的精子,为什么未婚女性就不可以?医院拒绝服务的做法是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

  徐女士之所以要救助司法,还有一个原因是她了解到,一些有生育需求的单身女性可以在国外花费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实现冻卵,但如果国内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可能仅需要几万元。她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并争取能引起国家卫生部门的关注,给这样的需求开一个口子。

  网友对未婚冻卵的态度

  截然不同

  ↓↓↓

  有网友认为

  这难道不是女性本就应有的权利吗?

  

  有网友表示支持

  提起诉讼的徐女士的行为很勇敢

  是一种进步

  

  还有网友认为

  开放冻卵大概率会引发

  很多社会其他问题

  

  也有网友指出

  事件的关键其实是未婚女性的权益问题

  

  开禁冻卵或有隐患

  冷冻卵子的保护剂的成分、配比,解冻后受精的时机,对冷冻卵子的冷冻、复苏、受精和之后的发育,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冻卵技术做保证,一旦全面开禁可以冻卵,尤其是降低技术准入门槛或任有“地下诊所”随意从事相关工作,这对新增人口的质量会带来一个巨大隐患。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特别审慎冻卵的重要原因所在。

  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学博士张海娜表示,客观而言,在现代社会,女性要兼顾学业、事业和家庭,在精力和时间上确实可能发生冲突。一般来说,女性最佳的生育年龄还是在35岁之前。即使相关法规禁止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如果单身女性仅仅是冻卵,而没有进行人工妊娠,那么严格来说,还没有进入生殖环节。

  “

  一定程度上说,冻卵技术为女性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提供了一种更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在生育权上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有助于打破了生理原因对人生规划的限制,尤其是对自己的学历目标有更高的追求、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更长远的规划,对自己选择人生的伴侣有充裕的时间。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女性能够兼顾学业、事业和家庭,而不是提倡冻卵行为。

  ”

  母婴权益皆需保障

  “冻卵确实可能引发女性的生育年龄推迟,还可能造成单亲家庭、家庭伦理等问题。因此,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整体环境下,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也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张海娜的观点是有普遍性的。

  美国一项调查发现,后悔冷冻卵子的女性不在少数。加利福尼亚大学旧金山分校研究人员调查了数千名于2012年至2016年在该校医疗机构冷冻卵子的女性,发现49%后悔这个决定,其中大部分轻度后悔,16%有中等或严重悔意。这些女性接受调查时间平均在冷冻卵子后两年。她们都是为防年龄增长、受孕率降低而冷冻卵子,而不是在接受某种治疗前,比如诊断出癌症后要接受化疗前冷冻卵子。

  “可以期待,在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后,完善允许健康的独身女性为将来受孕而冷冻保存卵子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慎推进临床应用,这样就能切实保障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张海娜说。

  

  类似特殊“物”的保存

  “原告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是冻卵服务,通俗的理解是取卵及冷冻以及与之相关的医疗服务,本质上更像是一种针对卵子这种特殊‘物’的保管合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认为,这类情形发生的最大难点是冻卵目前在国内不是一个独立提供的医疗服务,而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过程中的一个前期环节,而有资质提供该项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开始提供服务前会根据规范“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

  陈婷婷律师说,事实上,针对冻卵的需求,医疗机构可以将”预先查验证件“放置在体外受精前以符合监管规范。但冻卵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保管期限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在既往的常规服务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比如,一些司法案例中体外受精后夫妻一方突然离世,会产生伦理方明明技术早已成熟,单身女性为何依然不能合法面的议题。

  此外,冻卵的确有可能衍生卵子买卖、等现阶段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这样不能成为全盘否定此种的操作的充分条件,事实上类似顾虑在精子捐献及保管方面也同样存在,因而只能说在具体执行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需要更加审慎。

  另外,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允许出于“生殖保险”目的进行精子保存的。那么,拒绝提供卵子保存服务是否违反了性别平等或者因此构成歧视?对此,陈律师说,不能简化为从最终权利的享有状况直接推导出某一主体实施了歧视行为,可以关注的角度是这种差异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差异是来自规则层面还是某一社会成员的选择,以及应该对这种差异承担责任的主体等。

  

  精子样储存罐 来源/新民晚报资料图

  或许

  正是基于这个案件

  涉及如此多的重大议题

  该案最终的裁判才更加令人期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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